牟 彬
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现阶段“互联网+”模式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逐步实现“万物互联”,让人们生活更加简单、快捷、方便。我们的文艺作品也在各互联网平台上飞速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模式是“提供+传播”,传统的“提供”方式是向网站上传作品数据,然后再传播。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提供”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为单纯的上传,还包括使用网络链接技术中的“深层链接”。
二、什么是“深层链接”?
在安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涉及的网络链接技术中的“深层链接”,并没有向其网站上传其作品数据。与“深层链接”相对的是“普通链接”,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普通链接点击后,使浏览器的内容从一个网页直接转换到另一个网页,被链接网页上不留有设链网页的任何信息;而深层链接点击后,网页并不会跳转到被链接网站,而是在设链网站上直接呈现被链接网站的内容。质言之,普通链接就像是一个传送门将你传送到你想浏览的内容所在网站;而深层链接则是直接将其他网站内容搬到设链网站。即利用“深层链接”技术后,在取得合法授权网站上播放的某作品,就可以直接在其他设链网站上播放。其结果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播放他人的作品。这与线下的盗版书籍的行为模式相同,即偷窃了他人的作品内容。
三、通过“深层链接”方式“提供”他人作品,是否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统的“提供”方式,因为是直接上传未经合法授权的作品数据到网站,可以很直观认定行为人侵权;而利用“深层链接”技术,就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其作品的“提供”方式并非单纯的上传,也不是提供一般的、传统意义上的链接服务。
但究其根源,“深层链接”方式仍然是提供他人作品的播放服务,不论案涉作品数据在哪里存储,只要在该网站上播放了他人作品,就应认定其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提供”行为。如果设链网站未经过合法授权就传播相关作品,仍应认定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