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剧、“吃瓜”吗?
看直播、网购吗?
发自拍、发视频、晒娃吗?
登录各类APP吗?
......
2022年8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
如果你是10.51亿分之一,
那你就要注意了!
快来自查!
这些经常出现又容易被忽视的
几种网络侵权行为
是不是已经与你有关了?
侵犯著作权
别成为网络侵权者的“同伙”!
热爱文艺的你,
一定不能错过最新的影视资源。
但手握各种非正规渠道的“资源”
是一种侵权行为。
《扫黑风暴》热播时期其送审样片泄露,腾讯视频报警。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1年8月,网络上突然流出电视剧《扫黑风暴》27集版本,而在腾讯视频上,凭借付费超前点播才能看到第19集。网络上有多位用户声称手握27集《扫黑风暴》资源,以6元左右价格售卖。
《扫黑风暴》官方微博发布反盗版声明,表示已经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盗版来源。同时也呼吁广大观众通过合法平台观看该剧,“不观看盗版内容,切不可擅自转发、传播盗版内容。”
影视盗版资源屡禁不止,这样的“6元买卖”甚至免费资源一时“方便大众”,却是对文艺工作者辛勤成果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亵渎。
今年7月,#热映电影盗版乱象为何屡禁不止#话题登上热搜,《人生大事》等影片资源被盗摄,严重影响了电影行业及影院的相关权益。
CCTV6节目曝光盗版资源利益链
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看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62号)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盗图、盗模板、模仿、二创要留心!
随着视频付费、音乐付费等消费习惯的建立,网民的版权意识正在逐渐提高,在“新著作权法”的宣传普及下,网民对“电影解说”式短视频,例如“五分钟看完xx电影”等侵权行为有了一定了解。在脱口秀综艺中,脱口秀演员用《五分钟看完五分钟的电影》为名自制微电影,成功引发观众笑点,从一个侧面反映网民对“新著作权法”的知悉程度较高。
以脱口秀的搞笑形式提出反思
但是在社交媒体领域,还是有些东西让人“摸不清头脑”。模仿类短视频那么多,怎样算抄袭?发在网上的图片可以随意“盗图”吗?戳中你的公众号文章可以直接复制转发吗?
短视频创作者在视频平台控诉自己的作品被抄袭
“侵删、禁止二改二传”已成网络用语
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科普的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转发反例,图中列举行为均为网络侵权行为。
短视频平台近几年已经强化审核机制,通过技术防搬运、人工审核等把关流程,让抄袭行为少了很多;网民对图片和个人拍摄视频的转发行为已建立起了著作权意识;媒体的公众号转发也有了著作权意识,但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所展现的例子,还有很多网民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而面临侵权风险。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征求同意十分必要!
不论是演艺人员遭遇“被代言”,
还是直播、vlog、短视频有路人出镜,
都与肖像权有关。
自媒体使用小沈阳照片被起诉,被告方表示:“自媒体和明星肖像权有关的法律边界问题还是个新的课题,对于各方都是新挑战。”
肖战、迪丽热巴、刘昊然等等众多演艺人员均遭遇过“被代言”、恶意P图、AI换脸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除公众人物外,在这个人人都在直播、录视频、分享生活的时代,每个自然人的肖像权也需引起注意。
一女子剪发时,4部手机对着直播。女子拒绝直播,理发师却说:“不是明星没啥可怕的。”
中国普法举例网络侵权中侵犯肖像权的事件,爱晒娃的家长们要留意了。
相关肖像权知识看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话不能乱说!
谣言一张嘴,法律一张网。
互联网用户的匿名性
让很多人放大了胆子,
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一直以来,
都有一些对于老艺术家个人生活的恶意造谣,但
他们过得很好,别信那些谣言!
自媒体造谣著名表演艺术家王晓棠、杨在葆晚年生活悲凉
作为10.51亿网民之一,我们不但要做到不轻信,也要控制好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和言论,做到知法守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微信群、微博评论、个人账号等散播他人谣言,也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所以先别急着评论,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
相关名誉权知识看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侵犯隐私权
多思考,别手快!
不是APP懂你的心,
而是你打开了摄像头、位置等权限,
让你的隐私暴露了。
遇到访问权限申请,
别不加思考地同意,
以下权限会透支你的个人隐私。
中国日报微博带话题#APP过度索取隐私授权成普遍现象#,发布图片提醒人们关闭不合理权限。
网购也是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主要行为之一。网购的信息不仅需要姓名电话还要详细住址。2017年开始,各快递相继推出隐私面单,但到目前为止仍有姓名、电话、地址完全“裸露”的情况。莫名接到推销电话很有可能就是你的信息已经泄露了!所以,拆快递别手快,妥善处理面单,不要让自己的个人隐私成了他人的工具。
还有,随便扫描领取小礼物等为由的二维码;随意安装未经过安全认证的软件;跟风点进各种性格测试;点进群聊、短信、邮箱等跳出的不明链接......这些行为可能每个人都不加思索地做过,但这些事物背后就正藏着侵犯我们个人隐私的安全风险!
相关隐私权知识看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
网络侵权行为害人害己,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从此刻做起!
来源:中国文艺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