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博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大家知道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损害赔偿责任在于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在以著作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侵权表现通常是侵权人直接使用作品等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就是权利人许可费的丧失,这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如公众号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文章、图片等,造成的后果就是著作权人无法获得本应收取的作品许可使用费。
从《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来看,第一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包括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和权利使用费三种。现实中,由于侵权产品制造成本相对较低,作品网络传播成本更低,故该类案件计算权利人损失采用“侵权产品数量”乘以“正品销售单价”来确定。权利使用费仅是“参照”的标准,原因在于侵权使用作品的具体情形和权利人许可使用情形通常不同。具体而言,以摄影作品为例,许可费用与作品具体使用情形是线下海报,还是线上配图有较大关系;在相同使用情形下,又存在使用大小、精度的区别,故不能直接适用权力许可费。另外,第一款还规定在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情形下,适用1-5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规定的是法定赔偿,是前述赔偿方式的补充。当无法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权利许可费情况下,由法院综合作品类型、创作难度,侵权人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金额。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赔偿的限额为500元到500万元。
第三款规定的是合理费用。权利人的直接损害是许可费的丧失,除此之外,权利人还因维权产生了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但该费用必须合理,对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费用,权利人自行承担。
第四款是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法律规定在权利人已尽到必要举证责任,侵权相关账簿、资料等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以参考权利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额。
第五款规定是为防止侵权人重复侵权。具体而言,对于侵权复制品,因为是直接的侵权对象,故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于为制造侵权复制品而使用的材料、工具、设备,一般应责令销毁,特殊情况可以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两者均不予补偿。
